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互动交流>>民意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9-30 来源: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王飞 发表/查看意见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对《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17930日起至20171029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水亭路府前菜市场二楼201遂昌县城市更新办公室,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遂昌县水亭路府前菜市场二楼201遂昌县城市更新办公室

联系人:袁赟

电话:8526252   

电子邮件:66587287@qq.com

附件: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人民政府

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我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

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详见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在该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遂昌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以正式公告时间为准)

六、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作出确认后作为本次补偿依据。

七、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报名的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三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附属用房按评估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评估价值的90%给予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参照本次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规定执行。

(二)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按本次货币补偿办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给被征收人购买,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订货币结算协议,再签订产权调换的补充协议。

住宅产权调换房房源: 现房为溪边路、古院、二都街等安置小区内部分,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六个月内交付。期房为县林业局区块,小高层或高层,实行统一规划开发,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源,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内交付。产权调换房逾期交付的在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九、征收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持有商业用房所有权证的合法有效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

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增加5%的补贴(不含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县林业局区块,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一自然间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征收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的房屋补偿安置,以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为准。

(一)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方案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后,被征收人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按商业用房性质与原房屋性质的差价予以适当补偿;其补偿单价计算公式:[(商业用房评估价-住宅用房评估价)×(从合法经营起到征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年限÷199041日到征迁公告发布之日的年限时间)]

十一、征收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确需重建的,按新建项目报批程序,经批准后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照国有划拨土地的工业企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经县政府认定确需重建的,经批准可以在相应的规划功能区内新建。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新建房屋的各种规费由被征收人支付。

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其依法享有使用权并确实需要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重建,规模原则上不变。

十三、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庭院用地(空地),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157.5元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评估确认价减去已经使用期限的价值予以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十五、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

本项目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征收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机器设备的搬迁和安装调试费等按照遂建设〔2017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5%奖励。

(二)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款的8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款的25%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款的5%的比例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奖励。

(三)签约与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300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 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四)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商品房给予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补偿款的结算手续,支付房票额度以外的补偿款,房票额度内的按操作办法结算。

十九、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顺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  年 月  日前腾空验收合格的,为同一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      日前未搬迁腾空的,按腾空验收合格时点确定选房顺序。

      日(含)以后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腾空验收合格时点确定选房顺序,腾空验收合格时点相同的按抽签方式确定。

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图: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