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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三农贷款保证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10-16 来源: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王飞 发表/查看意见

规范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行为,发挥担保公司在全县特色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三农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三农贷款保证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10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地税大楼7711;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132285

三、直接在网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zdrz@126.com

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三农贷款保证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行为,发挥担保公司在全县特色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三农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客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认定。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三条  “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客户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遂昌县乡镇(含妙高街道、云峰街道)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

(二)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三)信用良好,无未结清的逾期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担保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担保公司开展的“三农”贷款担保业务范围有:(一)三农小额贷款;(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三)遂昌县特色农业项目; (四)三农信用卡分期贷款。

第五条  “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三农小额贷款保证担保(单户贷款金额30万元以内)

1、合作签约。三农小额贷款保证担保业务需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客户准入条件、担保费率、代偿机制、风险控制措施、停复牌机制等内容。

2、担保申请。协议银行向担保公司就“三农”贷款提出担保业务书面申请。

3、审核放款。协议银行根据其内部流程和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规定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同意后根据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向借款人代收担保费。定期不定期向担保公司传递业务合作清单并划转相应担保费。

4、担保公司在收到协议银行的业务合作清单和担保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二)其他三农担保业务

1、担保申请。借款人向协议银行提出贷款业务申请,银行受理并进行尽职审查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符合贷款条件的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业务书面申请。

2、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并组织专人对合作协议银行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和风险评估,与银行共同完成现场尽调,并出具审批意见。

3、成立“三农”贷款担保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单笔单批特色农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贷款额度、反担保措施等情况,担保公司可向“三农”贷款担保专家咨询委员会征询风险评估建议,作为董事会决策审批的依据。

4、担保审批。对于特色农业或3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采取单笔单批模式,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

5、合同签订。担保项目经批准后,借款人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6、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协议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并一次性代扣代缴担保费。

第六条  借款人提出担保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借款人征信记录;

(四)担保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担保额度、期限与担保费

第七条  担保公司对小额三农保证担保贷款的单个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的累计担保本金金额最高为30万元。

担保公司对特色农业项目的单个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的累计担保本金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八条  为体现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性质,担保公司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最高按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1.5%(含增值税)收取,单户贷款金额在30万(含)以内的借款人可按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1.0%(含增值税)收取。

    具体执行担保费率可根据合作银行业务项下贷款的不良率调整。担保费率调整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九条  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协议银行的要求等因素确定担保期限。

第四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条  担保公司要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担保相关业务加强监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未按约定使用贷款,应及时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发现债务人逃避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担保公司要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所担保的担保业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经协议银行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应及时完成内部流程并履行代偿义务。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应依法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并落实专人负责代偿款的催收、管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公司和协议银行联合进行司法追偿的,追回款项应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允许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具体业务办理以担保公司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具体事项业务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机关需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做好三农信用调查、推荐、资产抵押、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