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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10-20 来源: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王飞 发表/查看意见

规范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行为,发挥担保公司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10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地税大楼7711;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132285

三、直接在网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zdrz@126.com

 

 

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行为,发挥担保公司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及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浙金融办印发的《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支持全县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应坚持政府主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基本定位,鼓励担保公司做优做强,努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遂昌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四条  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为企业贷款和县政府指令性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开展相关业务,如产业投资资金池项目、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和转贷款业务等。

 第五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遂昌县内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及遂昌县的产业政策,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二)持续正常经营,有偿还能力且能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

(三)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无未结清的不良信用和重大民事纠纷。

(四)必须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担保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为其企业提供担保:

(一)有赌博、吸毒及其他不良行为。

(二)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

(三)在担保公司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其他不宜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原已担保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为其提供担保:

(一)以欺诈手段骗取担保或对担保公司有其他重大欺诈行为,在企业负责人及大股东变更之前,担保公司不为其再次提供担保。

(二)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或未经担保公司同意原担保的借款逾期还款一个月以上且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

(三)由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借款的;但未经诉讼企业还清担保公司代偿款的,且自企业清偿代偿款之日起已逾一年的,可以再次提供担保。

(四)未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再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八条  担保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担保申请。需要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担保审核。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担保公司受理并组织专人进行书面审查。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资金、信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咨询金融、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或专业人员的意见。

经调查,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由调查人员在担保申请书上写明调查情况,并对担保数额、期限提出建议。

(三)成立融资担保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担保公司的项目调查报告,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决策报告和意见。

(四)担保审批。企业单笔贷款担保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含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企业单笔贷款担保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县府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

(五)合同签订。担保项目经批准后,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担保公司收到担保费后通知协议银行发放贷款。

第九条  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股东、经理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担保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相关材料,如拟抵押物清单、保证人情况等。

(五)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六)申请人实行董事会(或合伙)制的,应提供董事会(或合伙)成员名单、经董事会(或合伙)成员签字的担保申请及反担保决议书。

(七)企业规定时间段内的用电量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股东、经理等人员的征信记录。

(八)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反担保

第十条  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前,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股权质押、保证金、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企业的文件批号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年满十八周岁子女连带责任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  抵押反担保人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自然人(简称第三人)。

抵押反担保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反担保人是第三人的,企业还应提供第三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抵押物由本公司认可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承担。

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办理担保手续时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应重新评估。

第十三条  原则上企业股东及配偶(或合伙人)、负责人(如实际控股人、经理、厂长等)应当作为保证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人包括在遂昌县工作的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清偿能力且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和符合担保公司要求且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担保额、期限与担保费

第十五条  可由企业提供在遂昌县工作的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反担保人,担保公司提供单笔担保额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超过20万元,担保责任在担保协议中予以明确。担保总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无需提供抵(质)押反担保。但一名反担保人最多只能为一家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提供抵质押保证的企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应在企业提供抵(质)押物净值的抵押率限额范围内。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70%(余值);用可转让动产抵(质)押,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40%(余值);用有价证券质押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80%(余值)

符合《遂昌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6167号)中评定属于AB类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抵押率限额,其中不动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最高不高于90%,可转让动产抵(质)押不得高于70%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应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注册资本、企业上年产值、企业上年税收、经营人员素质等。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含量、市场趋势、效益水平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提供担保期限。

第十九条  担保费是担保公司的经费来源。担保公司原则上按担保额的1.5%标准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担保相关业务加强监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担保公司应定期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反担保财产的保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反担保财产擅自转移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应及时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发现被担保企业逃避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担保公司要依法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公司应通知企业按期还款。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为企业代偿后依法向企业追偿。并落实专人负责代偿款的催收、管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一)担保公司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四)其它合法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还款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公司制企业独立运作,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为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总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支出按如下顺序弥补:

(一)向受保企业追偿所得款项。

(二)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足弥补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以提取的风险金及专项风险补助弥补。

(三)其它合法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担保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经济商务、国土、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园区、人民银行、金融、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助。

以上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主要股东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个人情况,应积极向担保公司开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与担保义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条件成熟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担保公司根据担保情况对所担保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与测评。对信用差的企业将不再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对企业信用测评与管理时应结合企业经营、资产、财务状况和担保的还款情况及其他有关该企业的信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经营。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及有关人员办理担保业务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全部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不可抗力或其它重大客观原因。

(二)为政府指令性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按照《遂昌县正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仍无法避免担保业务损失的。

(四)贷后管理到位,担保措施未弱化、不存在处置不当的行为,仍无法避免担保业务损失的。

(五)其他符合免责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从事其他类型担保业务,具体事项可由委托方与公司签订协议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