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县校全面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校与我县企业产、学、研合作工作,有效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遂昌县县校全面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成立遂昌县县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科技局 、县财政局和相关高校共同组成,下设县校合作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县科技局,每个高校分别派一名联络员入驻遂昌县县校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县校合作日常工作。
第二条 部门职责:县科技局负责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使用及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相关高校负责县校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府主导、校企合作、促进转化、做优做强”的原则,适用于与我县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学、研、用等环节的县校合作项目。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高校合作研究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补助;
(二)政府引导类项目,县科技部门指定给高校研究的课题经费;
(三)政府搭建的企业研发中心、创新平台等前期启动经费;
(四)校企实训基地补助;
(五)县校合作中心运行经费,每所高校每年安排15万元,主要用于联络员经费、服务中心办公经费、会务接待等支出。该经费不纳入县科技局三公经费指标考核。
第五条 申请对象:我县的事业单位、注册地在遂昌县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相关高校。
第六条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全年均可向县科技局县校合作服务中心申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经费概算表以及与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或意向书,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县科技局。县校合作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县校合作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评审:县校合作项目库项目的评审、筛选安排在每年3月份和8月份,由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根据申报项目对我县相关产业的影响程度和对我县经济发展的带动能力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领导小组成员针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和补助金额,分别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公布立项结果,并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校合作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高校共同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县校合作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财务决算书,自筹资金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还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对项目验收材料齐全的县校合作项目,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书。
第十条 项目延期:县校合作项目因客观因素需要延期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一年以上的合作项目视作自动终止,因自动终止导致合作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不再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县校合作项目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终止的合作项目因无法进行项目验收,其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实际进度计算。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已签约合作高校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安排,其他县校合作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校合作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分类拨付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合作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在自筹资金支付达50%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局提出拨付申请,同时提交与高校签订的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科技局审核后拨付第一期50%补助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第十三条 资金结转:县校合作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领导小组有权决定终止县校合作项目,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资格:
(一)虚报县校合作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三)抵制检查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领导小组有权决定终止县校合作项目:
(一)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二)未按要求单独建帐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遂昌县与浙江大学全面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遂政发[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