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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7〕1号
索引号:002662681-02-2017-3002 生成时间:2017-03-14 发布机构:市政府

  当前,由于春耕生产农事用火进入高峰期,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剧增,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2017321日至4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禁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上坟焚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电器、枪械狩猎、烧蜂、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一切野外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炼山、烧田(地)埂草、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倡导献鲜花、花圈和植树绿化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森林火警举报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3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