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瓯江渔业资源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并集中整治江河水库等水域的捕捞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禁渔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时间
(一)全市范围内的江河和紧水滩、石塘、乌溪江水库等天然水域。
禁渔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20日12时。
(二)瓯江水域。
禁渔范围:瓯江主干莲都至青田江段,以及汇入该主干的瓯江一级支流松阴溪松阳古市至瓯江主干汇合口、好溪支流缙云壶镇至瓯江主干汇合口段。
禁渔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20日24时。
(三)瓯江开潭水库。
禁渔范围:古城岛上游端至小水门大桥段水域。
禁渔时间:全年。
二、禁渔期间,在禁渔范围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三、违反本通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