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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市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7〕46号
索引号:002662681-02-2017-3005 生成时间:2017-05-09 发布机构:市政府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物医药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产业潜力大、前景广、态势好、后劲足的优势。为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发展主线,我市将加快培育生物医药产业作为市区特别是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生态工业的重点工作。为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做强做大,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积极的财政奖励政策 

财政奖励政策分为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和研发费用补助两部分。 

(一)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设定一定考核基数,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考核基数:第一年考核基数为初始基数,以后年度考核基数在第一年考核基数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0% 

地方财政贡献初始基数: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初始基数为认定年度前5年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若企业自正常生产经营且开始缴纳税收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不足5年的,以自正常生产经营且开始缴纳税收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之间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作为初始基数);原执行“一企一策”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初始基数为认定年度前5年企业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 

(二)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25%的补助。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 

以上两项财政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70% 

二、明确扶持对象条件 

本意见中享受对象为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市直企业由市经信委负责认定,莲都区企业由莲都区负责认定,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认定);企业预期在政策期内实现入库税收相对基数年均增长10%以上,入库税收基数为认定年度上一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数。 

地方财政贡献未达到考核基数或入库税收年均增长率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三年未达到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三、其他规定 

(一)生物医药企业除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外,可以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中与本意见不冲突、不重复的条款,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数。 

(二)当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重点整治类”、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四)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五)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四、附则 

(一)如遇财政重大政策调整,遵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五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