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近年我县空气中O3浓度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我县的首要污染物,严重影响我县空气质量的优良率。根据国家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的通知》和《丽水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排查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摸清全县VOCs排放企业现状,建立管理台账,明确淘汰、搬迁、改造提升等要求,为下一阶段推进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打下坚实基础。
二、排查对象
本次排查范围为全县所有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化工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有喷涂工序的汽车维修作业等。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针对区域内特色产业集群,对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列出全口径调查清单,填写VOCs散乱污企业调查表。调查清单包括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装置、治污设施、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估算等信息(见附件)。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
(二)分类处置、综合治理。根据调查清单进行筛选,将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列入淘汰类,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使用淘汰设备、管理粗放、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列入改造类,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的原则,采取搬迁改造和升级改造的形式,分别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改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对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是当前治气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属地领导负责的排查和监管制度,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辖区全域排查,不漏过一家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
(二)排查执行月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填附件1,于 11月30日前上报县环保局),按时填写遂昌县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2),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环保局。
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在 2017年12月10日前,各责任单位对涉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填报《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调查表》(详见附件3)。
(二)整理清单阶段。在 2017年12月17日前,根据排查结果,整理列出全口径调查清单,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上报市环保局。
(三)总结工作阶段。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对排查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对下一步清理整顿工作有初步的安排,以报告形式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六、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牵头协调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查工作。负责全县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查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责任区域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查;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办理环保手续、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到位、核实污染物排放量;负责相关调查表、月报表的整理和上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办理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配合提供排查重点行业的企业名单。
县经济商务局: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如列入国家和地方限制、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目录的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负责工业园区管理范围内的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查。
县国土局: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办理土地相关审批手续。
县建设局: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办理城建规划相关审批手续。
县安监局: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办理安监相关审批手续。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管理范围内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排查。
国网遂昌县供电公司:负责审查企业是否办理电力相关审批手续;配合对列入淘汰类的企业的断电处理。
七、其他事项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展改革、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0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联系人:县环保局许可科(综管科),张志明
联系电话:8529708(559708)
附件:1.《遂昌县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人员联系表》
2.《遂昌县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月报表》
3.《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调查表》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遂昌县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
排查工作人员联系表
责任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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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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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昌县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月报表
填 报 日 期 : 填报 人 :
责 任 区 域 |
工 作 进 展 |
存 在 问 题 |
下 一 步 工 作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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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表1 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调查表
序号 |
地市 |
县(市、区) |
乡(镇)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详细名称 |
单位地址 |
经度 |
纬度 |
行业类别 |
企业规模(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万元) |
年正常生产时间(小时) |
年用电量(万千瓦时) |
涉VOCs类原料 |
其他主要原料 |
主要燃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2016年主要燃料消耗量 |
主要产品名称 |
主要产品计量单位 |
2016年主要产品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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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o 分′ 秒″ |
度o 分′ 秒″ |
名称 |
计量单位 |
2016年使用量 |
名称 |
计量单位 |
2016年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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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调查表(续表)
序号 |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艺 |
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
在线监测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吨) |
是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
是否符合产业布局规划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或集聚区(附上名称) |
是否位于居民集中区 |
是否具备污染防治设施 |
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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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excle格式电子表格可在QQ群486732224(遂昌企业环保交流群)群文件中下载。
2.调查基准年为2016年,主要原料、燃料、产品产量等信息请填写2016年发生的数据。
3.涉VOCs原料填写要求:涉VOCs原料指使用油墨、涂料、胶粘剂、胶水、稀释剂(如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异丙醇、DMF等)或其他有机溶剂作为原料的,填写相应的原料名称和使用量,计量单位必须为重量单位(千克或吨)。
4.是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指是否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如应办理而未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填“否”。
5.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如列入国家和地方限制、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目录的企业,即为不符合产业政策,填“否”。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