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
建设项目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的奖励办法
根据《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商品住房给予奖励之规定,现特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一、《房票》适用对象和原则。《房票》是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购买遂昌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适用对象为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项目所涉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愿申请《房票》的原则,申请额度应在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中除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外的50%以上或100万以上。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保底原则,即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中除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外全部转为《房票》,或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则100万元转为《房票》,100万元以上部分可以自愿选择《房票》或货币结算。
二、《房票》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采用《房票》购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票》额度内购房资金的10%奖励,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全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转为《房票》的,给予《房票》额度内购房资金的12%奖励,奖励资金计入房票总额。
三、《房票》购房的流程和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的商品住宅,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需备案)、《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商品住房的,商品住房的价格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的确定,购买期房的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购买现房的凭《房票》与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需备案)、《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3.被征收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由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现,扣除奖励,不计利息。
四、《房票》的期限。《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即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三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五、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奖励。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三年内购买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二手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等于或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购买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进行奖励,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腾空证明,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遂昌县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购买商品住房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审核后再凭《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契证》原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奖励资金。
六、附则
1.《房票》仅限房屋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
2.在《房票》总额内,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并逐套抵扣。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
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组织不得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遂昌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