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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遂政办发〔2017〕105号
索引号:002662104-02-2017-8037 生成时间:2017-11-06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遂昌县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

押融资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现就《遂昌县关于推进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在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支持林农创业,促进林业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林权融资创新机制,根据《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特制定《遂昌县推进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通过《遂昌县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有效盘活农村资源,充分挖掘资产价值。探索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大力创新公益林收益权管理机制,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助推“三农”发展。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浙信联发〔2011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42号)文件。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该《意见》适用遂昌县范围内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国有公益林除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意见》建立两个制度

1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在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时,林业部门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上年度公益林补偿收益的资金发放清单办理手续

2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或农户转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时,需办理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转让)登记的,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并报送县林业局备案。

(二)《意见》创新四种质押融资方式

1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以个人或集体拥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金融机构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20倍。

2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贷款。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在农村互助担保社各入社社员交纳的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公益林补偿收益资金可作为追加的担保基金,借款人持有合法农村产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权等)作为反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村互助担保社担保基金总额的10倍。

3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林补偿金收入作为担保基金,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借款人持有合法农村产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权)作为反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20倍。

4公益林收益权转让。公益林收益权所有人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将约定期限内的获取未来补偿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一次性付给转让资金。

(三)《意见》建立一个机制

建立健全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积极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流转机制,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县林业局、财政局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处置;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变更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开户账户。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收储平台、风险补偿金政策等方式拓宽质押物处置渠道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

金融机构要根据公益林收益权特点和质押贷款相关规定,制定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办法、操作流程,积极推广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要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将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有效结合,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