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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遂政发〔2017〕79号
索引号:002662104-02-2017-8041 生成时间:2017-11-04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文件出台背景

2010年,我县开始设立县长质量奖,根据《遂昌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发〔201024号)相关要求,首次出台了《遂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正式确立了以“县长质量奖为最高质量荣誉”的县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细则》实施8年来,对规范质量奖的评审内容及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止到2016年遂昌县县长质量奖获奖总数为:获得遂昌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有9家、个人有9人。在社会上树立了一批管理先进、质量卓越、业绩突出、品牌价值显著的质量标杆。

但随着质量建设不断发展及阳光政务的相关要求,质量奖评审也存在一定不适应性。《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早于2012年已修订实施,2015年初及20173月,省政府对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细则作了较大修订并重新发布。我县县长质量奖也存在激励措施单向单一、辐射领域不够宽泛、示范引领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和不足,与遂昌经济社会发展的贴合度需进一步加强,评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需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增强县长质量奖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提高各类组织评奖积极性和社会参与度,提升本县质量供给能力和水平,20173月,在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度县政府质量奖时,沈世山县长提出了及时修订我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细则的要求。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遂昌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县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强县、“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次,获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家,获奖个人每次不超过5名。

企业(组织)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再享受奖金。复评不通过或者未参加复评,企业(组织)需重新申报,且不再享受奖金。原先获得遂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复评后更名为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新旧政策对比,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

修订主要内容:一是参照周边县市奖励办法,调整奖励额度,由原先的 “企业每家奖励八万元,个人奖励三千元”改为“企业(组织)奖励25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二是扩大奖励范围和行业。授予对象增加了“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再局限于原先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行业,结合县域实际,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三是取消原《管理办法》作为附件的评价细则和个人评价准则,评价细则和个人评审规则以评委会领导小组的名义另行制订,便于修订,与省、市质量奖统一,此外,县长质量奖更名为遂昌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与省、市质量奖叙述一致。本办法自20181 1 日起施行,《遂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5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2万元奖金。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1 1 日起施行,《遂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遂政发〔201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