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或宣布<关于调整婚前医学检查点的通知>等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7〕4号)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遂政办发〔2017〕27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起草下发《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或宣布<关于调整婚前医学检查点的通知>等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现就起草文件的有关政策方面解读如下: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结合此次工作要求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理,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本文件,对部分文件的效力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与当前工作相适应的保留继续有效,同时,也对拟修改暂时保留的文件开始启动重新拟稿。
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