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或宣布《关于印发遂昌县房屋建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遂建设〔2017〕105号)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制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按照要求,自2010年以来,我局已先后开展了三次定期清理,今年是第四次对县建设局历年来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
县建设局于2017年4月14日接到了县府办《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遂政办发〔2017〕27号)的文件要求,对本次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科室、下属单位自行拟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清理。
经局领导11月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对县建设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2件。其中列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共14件;列入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目录的共3件;列入废止目录的共6件;列入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的共9件。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对上述清理结果,其中列入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的文件由县建设局发布决定公布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列入继续有效、拟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已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的文件将由县建设局另行发文公布。
二、文件内容解读
此次列入废止目录的共6件。具体废止理由见下表:
(一)废止的县建设局文件(6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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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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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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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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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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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昌县房屋建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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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设[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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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职能划转,已经划归交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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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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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建设局关于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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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设[20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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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为阶段性工作,工作目标和任务已于2003年底完成,但未对该文件的效力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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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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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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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设[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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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要求。县建设局已发布了《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昌县建设工程“汤公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试行) 的通知》(遂建设〔20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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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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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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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设[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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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工作目标和任务已于2009年底完成,但未对该文件的效力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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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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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昌县“最美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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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设〔20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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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工作目标和任务已于2014年底完成,但未对该文件的效力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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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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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昌县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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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建设〔20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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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职能划转,遂昌县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住房抵押权登记已划归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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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或宣布《关于印发遂昌县房屋建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遂建设(2017)105号)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