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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在办文办会程序中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遂政办发〔2017〕85号
索引号:002662104-02-2017-3086 生成时间:2017-09-2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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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在办文办会程序中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加强在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要求,健全办文办会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全面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本单位公文流转程序中将公开属性作为公文拟稿的首置条件,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并提出具体操作规定,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通过审核的文件,要在文件落款后标注公开属性字样。

二、在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法律顾问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文件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凡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县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议题提出部门要确定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的会议,要拟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不予列入政府会议议题研究,并将方案退回议题提出部门重新办理。会议结束后,编写会议纪要时要根据会议方案报批情况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三、在强化政策解读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归口解读”和“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解读主体。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由起草(或承办)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制发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带头解读重大政策文件。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创新解读方式方法,通过主流媒体开设政策解读专栏,采取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召开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明晰政策内涵。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专家学者为主的政策解读专业队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坚持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承担起草(或承办)的部门上报送审稿(或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及解读内容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县政府办公室要按规定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规划方案,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将解读方案及内容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并在文件(政策)与解读之间建立链接,满足公众“双向关联”阅读的需要。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避免误解误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政策措施公布前,先由承办部门根据社会关注度,多角度开展政策吹风,做好预期引导,为政策的公布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附件:遂昌县涉及重大民生事项会议邀请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试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遂昌县涉及重大民生事项会议邀请

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遂昌县人民政府重大民生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决策透明度,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7]4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人员代表列席。

第三条 列席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县政府确定。

第四条 利益相关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第五条 利益相关人员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0日印发

附件:?遂政办发〔2017〕85号.cebx